我国将首次启动大规模的法律清理活动。6月23日,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到,目前已在着手进行法律清理的前期调研工作。
法律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做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法律清理”首次出现于今年4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规划》明确提出,“抓紧研究提出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如此大范围地集中清理法律在我国尚属首次。
法律界普遍认为,此举标志着我国立法活动将进入构建高质量的法律体系新阶段的标志,并向法典化迈进。
“法典化”起步?
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对本报记者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相关的专题研究,包括怎么清理,清理范围、内容、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近日也公开表态,称“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发展很快,法律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要提高立法质量,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法律,面对的社会问题和现在不同,需要通过清理来实现法律的一致和统一。”
此前,我国对现行法律、法规曾有过一些专项清理。一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自1999年下半年开始,对一些法律、法规中与加入世贸有关的部分条款进行了清理、修改。公开资料显示,共清理各类文件1413份,其中外经贸法律6部,行政法规164部,部门规章887件,双边经贸协定191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72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93份。
另外在2007年2月,国务院开展了对行政法规的清理。在今年1月,国务院根据清理结果,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共有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其中包括《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滞后于社会现实的行政法规被废除。
全国人大此次启动的清理工作则属于集中清理。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计229部,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
对于中国此次大规模的法律清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行政法学专家姜明安表示,这次法律清理,是为法律编纂即法典化做准备。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提出,“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信春鹰在公开讲话时亦称,“成熟和比较完善的法律领域可以法典化”。
最高立法机构的这些表述,被法学界认为是确认了中国未来立法将迈向“法典化”的一个信号。
另有公开报道指,在2010年以后,法律编纂工作将提上议事日程。近30年的立法方略,分批出台的单项法律将进行整合,编纂形成若干个综合性的法典。
姜明安认为,现在全国229部法律,如清理归纳为40到60部法律,那么整个法律体系的逻辑性、科学性将更为合理。
动力来源
对于法律清理的背景,有学者提出主要是因时过境迁,部分法律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北航法学院院长、民法学教授龙卫球表示,改革开放30年,我国社会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变化,我们过去制定的一些法律,随着发展的变化,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如果不及时修改和废止,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就会产生矛盾,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同时,“我们在过渡时期制定的很多法律,是应急性的,立法质量不高,缺乏前瞻性和科学性。”龙卫球说。
“现在已发生很多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例,因为无法可依,法院立不了案,只能不受理。”姜明安说,“这就说明了现行有些法律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德云表示,近几年,为数不少的人大代表年年都在呼吁,法律修改的频率太小,建议集中进行法律清理。
韩德云称,我国从九届人大,提出完善法律体系,到十届基本建成,法律空白领域在减少,反过来,虽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但有的法律质量不高,操作性不强,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法律清理应成为新立法工作重点。
在现实中,法律与现实的冲突为数不少。如法学界和公众呼吁最为强烈的劳动教养,与户籍管理制度。
劳教制度的法律化、制度化则始于1957年,为了惩处当时被党组织定性的数十万“右派分子”,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并于1957年8月1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79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82年公安部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使劳动教养制度一直沿用至今。
随着《立法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劳动教养制度丧失了往日的政治与法律支撑。
另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于1958年,是我国目前有关户籍管理的唯一法律层级的文件,也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户口登记条例是过去城乡割裂体制的产物,与中国现行的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格格不入,而屡屡受到质疑。
此次人大常委会启动的法律清理,能否涉及这两个法律,目前还不清楚。但这些矛盾的存在,反映了法律清理的迫切性。
“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变革的基本事实,决定了我们的法律清理,应该是立法的一项经常性工作,立法机关开展此项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