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可自管也可委托
新办法实施后,账户的日常管理有了更多的选择。首先,可由业主大会委托业委会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管理账户开立后的存取款、记账、对账、分摊核算及受理变更业务;业主大会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其次,业主大会还可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维修资金使用涉及的维修工程可行性研究、预决算审核、施工质量验收、费用分摊明细的审核等。
维修资金不能挪用
维修资金是专项用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的,因此新办法规定,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核算到户”原则。但是,业主大会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沉淀部分维修资金的增值存储计划,或者决议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严禁挪作他用。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新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
挪用将被追究责任
以前,关于维修资金挪用没有相应的处罚,新办法中明确规定,挪用维修资金的,将由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业委会挪用维修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失职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制定应急支取预案
为了应对突发事件,新办法还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制定应急支取预案,预案应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按照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实施;未约定的,应当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
出现紧急情况时,按照预案先行处置,再按照新办法规定办理维修资金支取手续。
【名词解释】
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用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的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居民购买住房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需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交纳总房价款2%的专项维修资金。
【贴心提示】
新房入住前必须交纳维修资金
据了解,截至2004年底,北京市建委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已达43.35亿元。另外,自2001年4月起至2004年底,房改房售后维修资金共归集27.99亿元,房改房售后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负责归集,并存至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
市建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的公告》要求,从2005年7月5日开始凡建设单位(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经纪公司等)受业主委托代收维修资金的,应在三日内将维修资金汇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海淀区花园东路10号高德大厦一层),并在十五日内向业主出具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特别要提醒消费者的是,现在维修资金从以前的办理入住时交纳变为入住前就要交纳,而且可以直接在网上打印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






